標題:無照私營質押借款業務是違法的嗎? 出處:高雄當舖 時間:Wed, 18 May 2011 10:42:41 +0000 作者:henry 地址:https://money.we99.org.tw/read.php/14.htm 內容: 您好!謝謝提問 ★如果老王在家門前掛起「「當舖」二字,而沒有向地主管機關申請營業, 是違反「當舖業法」的規定,假如老王只是私底下借貸給親友並無違法. ★當舖業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7年11月7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第四條(檢附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經營當舖業應檢附申請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契約書內容摘要。   五、資本額。   前項第一款之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   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自本法施行後,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 ★雙方私下借貸又稱之為「民間借款」, 民間借款的意思就是 除了銀行這些金融機構之外所能借到的金錢, 通常是以有收取高額利息的個人及公司行號, 而法律有規定年息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 民間借款是受到民法債務債權篇,以及民法契約的規範. ★民間借款涵蓋的範圍非常的廣,如下: 1.地下錢莊 2.當舖 3.民間代書服務 4.其實和您親戚朋友借錢也算是民間借款 ★民間借款利息多少才算不違法? 答:民間借款利息應受民法規範,依 民法205條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請注意:超的部份沒有請求權。意思就是說: 超過規定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付超出的利息的,而不是這樣就犯法。 *民法第207條規定(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簡單說,該契約利息與延遲利息兩部分的約定無效。其餘部分仍有效。 ★不法吸金,巧立明目成立非法的投資公司詐騙無辜老百姓才是違法, 不法吸金犯罪可能觸犯下列法條 (一) 刑法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 銀行法 銀行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倍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三) 證券交易法 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四) 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五)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略)。」 (六) 公平交易法 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七)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 (八) 違反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逃漏稅捐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內歷年來 所偵辦的違法吸金犯罪案件,最後結果受害人都是人數眾多,因為大多數的民眾都是盲目的、貪婪的,即心理學上的羊群效應,而違法吸金犯罪就是掌握這種心理, 由點到線、由線而面,利用金字塔多層次傳銷方式,讓民眾一個拉一個加入,在高額佣金及受利誘惑下,沒弄清楚就跟著投資,也不會去探究投資標的的真實性及合 法性,等到違法吸金犯行敗露,投資人也是要弄得血本無歸受害了才會醒過來,但足付出的代價都是相當慘重,不僅投資人自己受害,還牽連到整個家庭及社會,所 以政府對於違法吸金犯罪絕不能再漠視,因為違法吸金犯罪所造成的損害超過任何單一的刑案,我們必須動員政府及全民力量共同來防制國內違法吸金犯罪。 Generated by Bo-blog 2.1.0